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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征求《河南省图书资料 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推动文化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郑州市纬二路10号,邮编450000)

  电子邮箱:hnrszgb@163.com,hnswhtrsc@163.com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24日

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献信息服务能力,推动文化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的办法,考核认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全省标准。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文献搜集、文献整理、文献典藏、文献借阅、阅读推广、信息服务、信息技术、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古籍保护、研究辅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二)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3.大学本、专科学历,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硕士学位,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可破格申报。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任职年限可提前1-2年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并结项。

  2.主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点)项目并结项。

  3.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并结项。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馆员

  (一)专业理论能力。较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具有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其它专业知识。

  (二)工作能力。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业务、技术、科研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

  能够指导青年人才开展业务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聘任助理馆员以来,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

  1.参与完成本馆或本地区重大业务项目2项以上, 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2.独立或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本馆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 工作细则1项以上,并在单位内部实施。

  3.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4.参与完成2项以上古籍文献整理、修复、活化利用项目。

  5.参与完成2项以上重大阅读推广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参与完成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写,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数字资源建设或专题数据库建设1项以上,并发布应用。

  (四)研究成果。聘任助理馆员以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馆员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5),或参与完成省级本专业学会科研科目2项(排名前5)。

  2.获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5)。

  3.获省级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5)。

  4.在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县(市、区)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人员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独立或合作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6.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5)。

  7.独立撰写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年会宣读1篇。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能力。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有关国际、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二)工作能力。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业务工作,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难题,创造性地开展业务和科研工作。

  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人才开展业务工作和专业研究。

  (三)工作业绩。聘任馆员以来,符合下列条件3条以上:

  1.参与完成本馆或本地区重大业务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2.独立或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本馆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1项以上,并在单位内部实施。

  3.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4.参与完成2项以上古籍文献整理、修复、活化利用项目。

  5.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阅读推广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参与完成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写,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数字资源建设或专题数据库建设1项以上,并发布应用。

  (四)研究成果。聘任馆员以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馆员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3条具备1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第1-3条具备1条以上: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项目排名前5,国家级项目排名前7)。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以上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

  3.在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转载或论点摘编。

  县(市、区)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人员在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4.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7)、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5)1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

  6.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2),或主持(排名第1)完成省级本专业学会项目2项。

  7.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一等奖2项(排名前2)。

  8.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3)

  9.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国家级本专业学会学术年会宣读1篇,或在省级本专业学会学术年会上论文2篇。

  第八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能力。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文献学等学科知识,对本领域某一学科及其分支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突出成就,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工作能力。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关键问题。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开拓性地开展业务或科研工作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业务规划、业务改革的能力;能结合理论和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能独立或主持完成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大中型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能够解决本岗位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关键业务技术问题。

  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符合下列条件4条以上:

  1.主持完成本馆或本地区重大业务项目2项以上, 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2.独立编写完成本馆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等业务规范性文件2项以上,并在单位内部实施。

  3.独立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4.主持完成2项以上古籍文献整理、修复、活化利用项目。

  5.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阅读推广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主持完成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写,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7.主持完成数字资源建设或专题数据库建设1项以上,并发布应用。

  (四)研究成果。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完成较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馆员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3条具备1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第1-3条具备2条以上:

  1.完成(排名前3)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排名第1)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以上(三等奖限前5名)。

  3.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转载或论点摘编3篇。

  4.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5)1项、或主持编制(排名第1)省级地方标准2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部)。

  6.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2项(限前2名)。

  7.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授权以上(限第1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成果。

  第十条 工作业绩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关个人原始材料、单位公示证明和采取相关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级成果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成果奖指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发展研究奖;部级成果奖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成果奖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的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并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并颁发的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不含《新华文摘》摘发)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论文发表的期刊为取得国内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

  第十四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期刊不含网络出版物、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如学术性著作编译、检索工具书、古籍注释、全国通用教材等),不包括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不含网络出版物、电子出版物。ISBN书号仅限中国大陆地区。工具书应视学术水平,由同行专家审定,

  第十六条 专利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七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成果奖励等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转评申报以及申报研究馆员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条件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虽符合基本条件但综合能力水平达不到相应要求,可视为不具备相应职称要求;如申报人的代表性成果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评议,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