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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启动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好《“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智慧旅游融合创新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推荐遴选暨培育试点工作。

  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是指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工业遗产、博物馆等场所或相关空间,运用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并融合文化创意等元素,通过文旅融合、虚实结合等方式,让游客深度介入与互动体验而形成的一种旅游新产品、消费新场景。

  开展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推荐遴选暨培育试点工作有利于引导智慧旅游场景应用创新发展,培育旅游消费新场景新热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休闲新需求;有利于引导数字文化、交互体验等线上场景和技术的线下旅游转化,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科技内涵,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探索出一条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趋势并具有数字科技显著特征的智慧旅游新产品发展之路,更好推进数字经济与旅游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培育壮大智慧旅游经济生态。

  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的开发或经营等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持续开放。项目应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工业遗产、博物馆等场所或相关空间,开放状态正常(季节性或临时性停止开放除外),发展前景良好且未来持续存续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正在建设或尚处于运营试点状态的项目,临展、临建类项目等暂不申报。

  (二)项目面向游客。项目在性质上属于面向消费端的旅游产品,对于游客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具备相应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和相对完善的运营管理服务等制度,游客接待数量多,游客评价高,且具备一定的复游率。

  (三)项目科技含量高、互动体验感强。项目是基于5G、超高清、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体现旅游与科技的深度融合,装备先进、展示方式多样、创新性强,能够生动展现特色文化内涵,提供较强的沉浸式体验和互动感受,创新提升游客的多维旅游体验。

  (四)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项目社会效益良好,市场认可度高;开发设计、建设运营等现代化特征明显,成本投入合理,产业链拓展性、延伸性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长期运营发展的可持续性或者可复制可推广的可行性。

  (五)经营单位信誉良好。项目的经营单位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具备长期开发、经营项目的资金、技术、经验、人才等必备要件,未被认定为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六)项目具备合规性。项目不存在政治导向、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近三年内(营业不足三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未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鼓励和支持项目的相关核心主体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单位可以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的地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树标杆、强引领的原则,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涉及红色旅游题材、历史文化题材、民族宗教题材的项目严格把关,根据审核结果择优推荐上报。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科技教育司将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确定并公布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试点名单。

  对于纳入培育试点名单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将在项目发展、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更好发挥项目的试点先行作用,为智慧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的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探索模式,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