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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请示界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复函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陕州地坑院是否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函收悉。经研究并报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及解释,现将“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性质的界定,解释如下:

  一、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依托的资源具有较强的观光、游览价值,其核心、主要吸引力来自公共资源,主要体现对旅游者的公益性。凡涉及上述属性的景区,均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成分在景区经营机构或市场主体股权构成中占比的,无论是资金注入、实物投入或者其他实质性参与,涉及上述属性的景区,均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以上解释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A级景区。

  结合来函附件情况说明,经查询有关资料,陕州地坑院作为被保留下来的一种古老而神奇的民居形式,被誉为“地平线下的古村落”、“民居史上的活化石”、“我国特有的四大古民居建筑之一”,地坑院的营建技艺已于2011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所以,陕州地坑院为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符合解释第一条所列情形,属于“公共资源”范围。

  经查询天眼查企业登记情况,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为陕州区投资集团,持股比例100%,为国有独资企业。符合解释第二条所列情形,属于“公共资源”范围。

  因此,陕州地坑院景区属于《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法条规定法理约束范围,应严格执行法条规定,责令对现行门票减免政策立即整改,妥善处理投诉案件,并由文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南省旅游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附相关法条:第八十二条:……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门票免费,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门票半价。

  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景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望此类景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增加项目投入,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经营范围,带头彰显社会公益,更好的促进文旅融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此函复。


责任编辑:舒湘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