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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地出台全域旅游扶持政策,支持文旅企业共渡难关(之十):辉县市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的相关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快速响应、积极部署,在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指导协调多地出台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帮助文旅企业走出困境。

  信阳新县、焦作修武县、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等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率先行动,巩义、栾川、嵩县、汝州、林州、淇县、辉县、博爱、鄢陵、西峡等10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也纷纷因地制宜,围绕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信贷融资支持、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房租减免、旅行社保证金退还、企业升级改造和人员培训补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文旅企业渡难关。

  这些政策既立足解决当前紧迫的现实问题,又着眼文旅产业的长远稳健发展,传递了温暖和力量,为对冲疫情影响、提振文旅企业信心、助力行业复苏凝聚了强大的动能。

  本报将持续关注、陆续刊登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让我们一起坚定信心、同舟共济、携手共克时艰!

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旅游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推进旅游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我市旅游企业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最大限度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我市旅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全市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损失较大的旅游企业(含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等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保障企业融资需求。驻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对需要融资贷款的旅游企业予以优先保障,确保2020年旅游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旅游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可实行贷款展期。(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辉县市支行、银保监组)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对旅游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旅游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经营正常且符合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存量授信客户,全面推行“无还本续贷”业务,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辉县市支行、银保监组)

  (三)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旅游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之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精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旅游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财政局)

  (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积极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财政局)

  (六)暂退质量保证金。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豫文旅市场〔2020〕5号)文件精神,旅行社可申请使用总额80%的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七)培训补助。对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八)降低用地手续报批费用。旅游企业用地申报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重点旅游项目全面落实联审联批容缺办理、模拟审批、网上审批及项目领办带办制度,切实提高立项、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效率。同时,积极主动帮助旅游企业及早做好在建项目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即可迅速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十)支持旅游市场营销推广。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活动,稳定和开拓客源市场。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的营销推广活动,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每个企业不高于营销费用50%的营销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十一)协助做好复工营业相关工作。鼓励旅游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对其经营场所内部进行改造升级。协助企业做好疫情过后复工营业工作,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确保企业快速复工营业。(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程序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上述相关扶持政策的认定、落实工作。各旅游企业按照政策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实施。

  四、政策时效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央、省、新乡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郭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