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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河南多地出台文旅行业“暖企”新政 共克时艰(之一)

  前言: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文旅行业造成的损失,我省文化和旅游厅迅速行动,积极部署,向省文旅系统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多地出台各项 “暖企”新政,共克时艰。连日来,成功创建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修武县、新县、济源市,以及巩义、栾川、嵩县、汝州、林州、淇县、辉县博爱、鄢陵、西峡等10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紧锣密鼓出台了具体的帮扶政策,助力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内容涵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社保费用缓缴、营销费用奖补等多个方面。这些举措既利于当前,又望眼长远,提振企业递信心的同时,也为市场恢复积极“备课”,是帮助旅游企业度过危机的务实举措。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及旅游企业发展的五条政策意见

  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及旅游企业发展的五条政策意见(2020年2月1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特针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本地旅游企业(含景区、酒店、家庭宾馆、民宿、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金融政策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旅游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人行修武支行、各银行机构)

  二、税收支持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旅游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因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办法以上级出台政策为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房租、景点摊位费旅游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3月份房租减半;受疫情影响,在景区内租赁的摊位摊点,可降低一定租赁费用;对承租其他类房屋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降低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房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每季度),用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积分周期的)计费方式。疫情期间办理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的限制,按照实际暂停时间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水、气等费用缓缴旅游企业可申请水费、有线电视费、天然气费、垃圾处理费延期3个月缴纳。(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豫广网络公司修武分公司)本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各旅游企业按照政策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责任单位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实施。

  2020年2月11日

新县旅游委员会

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意见

  今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我县文化旅游系统采取封闭景区、封闭场馆、封闭所有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等严厉措施积极防控,文化旅游发展遭受了巨大损失。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最大程度降低文化旅游企业损失,帮助文化旅游市场快速渡过难关、恢复信心,实现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1、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稳定全县文化旅游市场,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2、对符合《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县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县政府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评估验收和奖补拨付。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3、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旅游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旅游客运等行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旅游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4、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县内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5、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对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6、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文化旅游企业,视疫情影响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7、加大贴息扶持力度。县内各金融机构要为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县财政给予贴息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中小文化旅游企业,由县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县财政给予贴息扶持。

  四、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

  8、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直接影响的文化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收及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按期纳税有困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可以缓缴增值税。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0、对防治新冠肺炎一线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补助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捐赠用于防治疫情的现金和实物的文化旅游纳税单位和个人,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2、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文化旅游企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减免。减收或免收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对餐饮和住宿行业进行针对疫情的卫生检验、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强制性体检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3、税收征管部门可适当延长文化旅游企业申报纳税期限,积极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等多种便捷形式。

  五、减轻企业负担

  14、积极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件精神,新县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退现有交纳数额80%的保证金。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15、对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可免除疫情停业期间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

  16、文化旅游企业可申请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延期缴纳。

  17、文化旅游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六、支持文化旅游拉动就业

  18、积极落实文化旅游企业促进再就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税费减免等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从500万元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旅游技能、服务培训,带动群众稳定就业。

  七、鼓励旅游企业升级改造

  19、鼓励景区、宾馆(饭店)、民宿等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政府提供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八、其他事项

  20、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本意见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六个月内止。上级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2020年2月9日

济源示范区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 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帮助文旅企业快速渡过难关,恢复文化旅游市场信心,巩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果,特针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本地文化企业及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文旅企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安排专项资金

  1.财政预算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文旅宣传促销、项目建设、人才培养等文化旅游业发展,稳定济源文化旅游市场,巩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果。(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二、及时兑付奖补资金

  2. 对符合《济源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济政办〔2019〕21号)奖补条件的文旅企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政策规定审核、审批确定后,财政部门一个月内安排拨付资金。(责任单位: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金融局)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3.加强对文旅企业信贷支持。引导示范区内银行机构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文旅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企业,域内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人行济源中心支行、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加大贴息扶持力度。示范区内各金融机构要为资金周转困难的文旅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中小文旅企业,由济源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财政给予贴息扶持。(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5.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示范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企业支持力度,力争2020年文旅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人行济源中心支行、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满足文旅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四、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

  7.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文旅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积极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等多种便捷形式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按期纳税有困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可缓缴增值税。(责任单位:济源税务局)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结转年限延长的文旅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责任单位:济源税务局)

  9.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实物、场所的文旅企业和个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济源税务局)

  10.对参加疫情防治、防控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济源税务局)

  五、减轻文旅企业负担

  1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旅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文旅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经批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文旅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可申请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天然气费、垃圾处理费延期1个月缴纳。(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供电公司、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5.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暂退现有交纳数额80%的保证金。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责任单位: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16.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文件,积极为文旅企业争取项目资金;各职能部门要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在重大文旅项目立项、用地、征地、环保等方面,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加快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确保重大文旅项目如期建设完工,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减少文旅企业损失。(责任单位: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支持文旅市场营销推广

  17.大力支持文旅企业、乡村旅游点在疫情解除之后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旅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外出和引进等方式,稳固和开拓客源市场。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开展的营销推广活动,经向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对营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金融局)

  八、抓好文旅企业升级改造

  18.鼓励文旅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经改造后,景区升级创A、酒店、乡村旅游点创星、民宿创级达标的,资金优先奖补到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九、 做好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网络培训

  19.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络课程等在线培训形式免费开展全域旅游、规划建设、市场营销、文化艺术、导游员培训,提高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金融局)

  十、其他

  20.在此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文旅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责任单位可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21.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