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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

  为进一步提高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近日制定并印发《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流程、方式、监督评估等相关规范及要求。

  《指引》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本地区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要按照指引及《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相关要求,对照地方权责清单和基层实际,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和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应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做好重要规划、重大政策的决策预公开,主动公开执行措施、责任分工、进展成效等信息,并根据部门事权和职能,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指引》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旅游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并作出积极回应。《指引》还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明确舆情回应职责,围绕公众关切及时解疑释惑,发布权威信息。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旅游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指引》明确,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四级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估本地区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指引》还从目的依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适用范围、编制原则、公开事项、公开工作规范、监督评价等方面对旅游领域基层公开事项及公开标准提出规范化要求。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已将《指引》发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按要求认真做好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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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