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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11-30 10:31 发布时间 2021-11-30 10:31
标  题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文旅综执〔2021〕37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广播电视局联合修订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1月24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等级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1

第二十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 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 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一)产品质量或 者性能严重下降,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轻微

因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导致一般播出事故。

警告,可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因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导致重大播出事故。

警告,可处 1.5 万元以上 2.5 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导致特大播出事故。

警告,可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2

(二)产品技术、 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 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轻微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警告,可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警告,可处 1.5 万元以上 2.5 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二年内 3 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警告,可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1.3

(三)涂改、 出租、 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警告,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警告,可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