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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6-17 08:58 发布时间 2021-06-30 08:58
标  题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文旅综执【2021】25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2021年 6月17日


河南省旅游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


轻微

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有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改正后能全部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有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改正后能部分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有损害景观整体效果设施,改正后不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轻微

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后,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后,采取补救措施能部分恢复原状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毁坏具有特定历史价值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后,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恢复原状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攀爬、踩踏、刻划或者涂污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不得在景区等公共场所抽烟;(四)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或者破坏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在景区内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或者抽烟的

一般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攀爬、踩踏、刻划或者涂污文物的

轻微

未造成损坏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损坏后能恢复原状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损坏后不能恢复原状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认定。未经等级认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轻微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第八十条第二款   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

导游向游客索取小费的

轻微

向游客索取小费,未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游客索取小费,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

责令退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向游客索取小费违法行为的

未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责令退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严重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

6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景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门票免费,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门票半价。


轻微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此类违法现象的

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


一般

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一般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一般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