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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请示界定“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复函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界定开封府景区是否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性质的报告》(汴文广旅〔2020〕48号)收悉。经研究并报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及解释,现将“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性质的界定,解释如下:

  一、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依托的资源具有较强的观光、游览价值,其核心、主要吸引力来自公共资源,主要体现对旅游者的公益性。凡涉及上述属性的景区,均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成分在景区经营机构或市场主体股权构成中占比的,无论是资金注入、实物投入或者其他实质性参与,涉及上述属性的景区,均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以上解释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A级景区。

  依据上述界定标准,综合汴文广旅〔2020〕48号文件附件分析判定:开封府景区为人工建造景观,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出让,投入资金构成为纯商业投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市场化运营的股份制民营旅游服务企业。因此,界定开封府景区为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望督导此类景区在合法合规合理经营的基础上,增加项目投入,扩大经营范围,体现社会公益,促进文旅融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特此函复。

 

责任编辑:舒湘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