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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19-12-14 18:20
标  题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全域旅游示范区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河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14日

  附 件

  河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抓手,加速推进我省全域旅游工作,推动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在河南境内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县级和地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推荐、初审验收和申请认定等工作;负责全省县(市、区)和省辖市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确定、验收、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推荐、初审验收和申请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验收、经验总结、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鼓励区域协作,建立跨行政区协调机制,共建共创,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和市场营销。

  第七条 河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包括: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复检-初审-验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县(市、区)申报创建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省辖市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申报创建单位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不少于1年的创建工作计划、创建工作方案及文化和旅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2.确定创建名单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资料合格的申报单位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创建名单。

  (二)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完善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督查,高质量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的开展。每季(年)度终了15天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季(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检

  县(市、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开展自评,自评分数达到1000分以上,可向所在地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省直管县创建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认定申请、自评报告(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表、检查项目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全域全景图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复检

  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对申请认定的县(市、区)创建单位,通过文档查阅和现场综合检查,逐项对创建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检打分,复检分数达到1000分以上,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初审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申请、复检报告(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表)、县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初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初审组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对申请初审验收创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文档查阅和现场综合检查等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逐项打分,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认定申请。

  省辖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初审合格,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申请认定的材料。

  (六)验收、认定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和认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第九条 河南省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县(市、区)申报创建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省辖市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申报创建单位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不少于1年的创建工作计划、创建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2、确定创建单位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单。

  (二)创建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依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完善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督查,高质量推进各项创建工作。每季(年)度终了15天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季(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检

  县(市、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省辖市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所属县(市、区)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开展自评,自检分数950分以上(其中基本项总分不少于850分),可向所属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省直管县创建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认定申请、自评报告(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表、检查项目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全域全景图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初审

  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对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听取汇报、文档查阅和现场综合检查等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逐项打分,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省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申请、复检报告(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表)、县(市、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验收

  验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验收组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暗访检查的重点是创建单位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明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重点对创建单位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旅游规划等进行检查。

  验收组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逐项打分,撰写验收报告。

  对验收达标的创建单位,由验收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六)公示、认定

  对验收达标的创建单位,报厅党组或厅办公会研究同意,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河南省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被认定为示范区的单位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创新驱动、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未通过认定的创建单位,要根据认定单位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一年后可再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与验收原则

  县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可参与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省辖市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其所辖县(市、区)均可参照县级创建单位直接申请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优先推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全域旅游区创建单位不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优先申报国家全域旅游创建单位。

  第十三条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标牌和证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导,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创建经验,推动全省全域旅游发展。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河南省全域旅游产业运行监测系统,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审核、验收和认定。

  (一)连续两年旅游总消费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

  (二)辖区内列入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目录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

  (三)近两年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旅游负面舆情的;

  (四)近两年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考评连续不合格的;

  (五)近两年发生严重破坏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违法建设旅游项目的。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原则上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全域旅游示范区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游客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旅游负面舆论事件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舒湘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