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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河南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2日

  河南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建设和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运行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便群众、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学校、仓库、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第六条 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一配挂“XX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识,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七条 新建村(社区)应当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行政区域较大或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文化服务中心。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村(社区)文化应设置以下设施:

  (一)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室内应设置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数字资源室、多功能教室等,用于各类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室外应设置文化活动广场(原则上单个或多个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简易戏台、宣传栏等。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有一套文化器材(含服装、音响、乐器等),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含篮球、乒乓球、健身器材等)。

  (二)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室内应设置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数字资源室、多功能教室等,用于各类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室外应设置文化活动广场(原则上单个或多个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可以一室多用,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宣传栏可利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外墙建设。

  第九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配置图书。 图书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

  第十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设置数字服务设备、资源,应接入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数字服务平台,应为群众提供免费无线上网服务。

  第十一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备公共卫生间,配备取暖及降温设备。

  第十二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 服务和运营

  第十三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向群众免费提供图书报刊阅览、文艺创作演出、展览展示、娱乐健身、党员教育、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36小时,要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应根据群众需求,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建立不少于 1 支的业余文体团队。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2次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少于1次文艺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充分挖掘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戏曲歌舞、体育比赛等活动,实现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推进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与旅游服务中心等融合建设,打造特色公共服务品牌。

  第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参与总分馆制建设,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基层服务点,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文化服务。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群众需求科学配送服务项目,实现供需有效对接。

  第十九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三留守”人员 (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营。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五章 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确定1名文化专兼职管理人员,同时要有至少1名政府购买岗位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至少有1名专人负责宣传文化服务工作。以上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有:

  1. 保障设施免费开放。按时开放各类文化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2.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根据村(居)民需求,组织读书活动、文艺演出、体育健身活动和科普讲座、普法教育、技能培训等,提高村(居)民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

  3.培养本地文化人才。挖掘本村(社区)文艺人才,组建、发展业余文体团队,引导文艺人才参与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和服务。

  4.制定年度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做好日常文化活动资料整理,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5.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中心),承接各级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惠民活动等任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业务培训,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鼓励依托互联网对基层文化队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及管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提供必要资金保障,每个中心每年经费不少于0.3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以及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舒湘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