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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20678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河南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河南博物院建设更好地对外展示河南历史文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考古发掘文物移交的问题,现有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我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开展文物移交,支持河南博物院和各地博物馆建设。1998年,河南博物院撤馆建院时,省文物局协调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将多年来发掘收藏的珍贵文物(除个别的重复品外)基本上全部移交给了河南博物院,所有孤品由河南博物院收藏。即使近年来发掘整理修复后资料尚未发表的文物,也长期在河南博物院展出或收藏,如上蔡出土的青铜大鼎,资料尚未发表,自修复完整后就一直在河南博物院存放。我厅支持省内外各博物馆建设,协调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先后向渑池县文管会、登封法王寺、东莞蚝岗遗址博物馆、黑龙江望奎县林枫纪念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巩义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濮阳戚城(孔悝城)、濮阳戚城(蒯聩台)、舞钢市博物馆、新郑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等单位移交文物1404件(套);向河南博物院、郑州市博物馆、许昌市博物馆、新乡市博物馆、周口市博物馆、渑池县仰韶文化博物馆、平顶山市博物馆、驻马店市博物馆、信阳城阳城遗址博物馆、济源市博物馆、洛阳市博物馆等省内博物馆长期借出文物5108件(套)。目前,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考古发掘项目100多项,与发掘相关的文字记录、绘图记录、照片、检测报告等所有资料也已移交至省文物局,出土文物也已统计完毕,并集中保管,随后将就库区出土文物移交问题进行研究,并指定博物馆收藏。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基本建设的发展,我省配合基建考古发掘任务繁重,发掘项目多、发掘人员严重不足、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场地缺乏、整理不及时等客观原因,造成了考古发掘文物移交不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考古发掘单位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等要求,省文物局将督促考古发掘单位加快对考古发掘文物的整理,完善文物移交制度。探索中心库房建设,加强博物馆联盟和馆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整合、共享,促进考古发掘文物移交工作正常化。

  作为省级文博单位,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和河南博物院工作职责明晰。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主要职责是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配合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重大学术课题,进行全省地下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河南博物院的工作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征集、收藏、保管全省珍贵文物;开展对各种珍贵文物、历史文物的研究、保护、陈列、展览,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两个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共同促进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关于河南博物院主展馆重新开放的问题,河南博物院已按照计划推进主展馆抗震加固与维修工程,以及陈列展览的编制工作,预计2020年上半年完成,并对社会开放。

  感谢贵单位对文物工作的关心支持!

  2019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0371-63903329

  联系人:张素芹

  邮政编码:450002

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