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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国际档案日——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档案知识

  今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2个国际档案日,主题是“新中国的记忆”。

  你了解国际档案日的来历吗?什么是档案,公民如何利用档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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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现在,我们对档案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利用档案的同时,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