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旅游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2、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负责全省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指导我省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3、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全省旅游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监管。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作。
4、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5、负责全省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及境外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文化娱乐工作。
6、推动全省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赴港澳台地区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7、拟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省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河南省旅游局2013年度决算汇编范围单位包括局本级及4个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是:行政单位1个(省旅游局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4个(河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河南省嵩山少林寺武术馆、河南省小浪底旅游管理局、河南省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二、201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201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
(三)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表
三、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3度部门决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2013年度部门收入9667.21万元,由本年收入、上年结转结余和其他收入三项组成。其中本年收入7669.86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1997.35万元(部分项目按照合同及实施进度需跨年度支付,年末产生结转资金)。
2013年度决算总支出9667.2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7971.54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695.66万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需在以后年度按合同支付)。
(二)2013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
2013年收入共计7669.86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7530.22万元(含政府性基金200万元),占本年收入98.18%
2、其他收入139.65万元,占本年收入1.82%
(三)2013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2013年支出共计7964.15万元。
1、基本支出1638.99万元,占本年支出20.58%
其中:行政运行1170.45万元,占本年支出14.7%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支出193.83万元,占本年支出2.43%
死亡抚恤金支出50.96万元,占本年支出0.64%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3万元,占本年支出0.034%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支出98.6万元,占本年支出1.24%
住房改革支出81.8万元,占本年支出1.03%
机关服务支出40.61万元,占本年支出0.51%
2、项目支出6325.16万元,占本年支出79.42%
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23万元,占本年支出1.54%
旅游宣传4779.75万元,占本年支出60.02%
旅游行业业务管理180.22万元,占本年支出2.26%
其他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1213.77万元,占本年支出15.24%
行政运行28.42万元,占本年支出0.34%
(四)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省旅游局2013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3.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7.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3.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2.6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7.9万元,用于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支出。主要包括参加国家旅游组织境外宣传促销活动、省旅游局组织各地市旅游局境外宣传促销活动,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共计5个,累计16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2万元,用于局机关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 公务接待费支出32.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按规定开支的接待境外旅行商费用和其他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包括会场租赁费、车辆租用费、工作餐费等。局机关接待各国政府旅游代表团、国际旅游组织来豫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业务交流,及与国内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四、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
(四)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 附属单位缴款: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 上年结转和结余: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指主要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持各机关单位履行职能,保障各机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需要,以及支持地方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等。
(八)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支出。
(九)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款):国家旅游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旅游管理工作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十二) 结余分配: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三) 年末结转和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四) 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 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 经营支出: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七)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八)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九) 行政经费: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方面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办公、水电等方面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维修租赁、旅游市场检查、全省旅游规划编制及宣传促销等方面的支出。
责任编辑:张丛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