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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机关及厅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贯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

第五条 省文化厅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文化政策法规

1.文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文化工作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及其执行情况;

3.重要文化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措施。

(二)文化规划统计

1.文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工作总结等;

2.文化工作年度要点;

3.文化发展统计数据等资料。

(三)与公众相关的事项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惠民及公共文化活动情况;

2.重要艺术创作与公益性文化演出情况;

3.重大文化展览、展演、展示情况;

4.重大文化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5.突发公共文化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

6.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文化事件情况;

7.文化产业发展情况;

8.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情况;

9.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合作交流情况;

10.文化市场管理情况;

1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重大决策情况

1.省文化厅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需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1.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2.行政审批情况,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3.行政处罚情况;

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

(六)信访事项

1.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及有关申请表格(包括线上及线下受理事项);

2.可以向社会公布的信访内容及办理结果。

(七)资金及财务管理情况

1.定期公布全省各类文化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2.省文化厅部门公共预算及决算信息;

3.省文化厅“三公”经费预算及决算信息。

(八)机构设置等情况

1.省文化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领导分工、人事任免等;

2.省文化厅及有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省文化厅监督举报、投诉机构负责人、电话、地址、电子信箱;

6.省文化厅公务员及厅直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

以上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文化事项,省文化厅依申请实行公开。

厅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分送到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文化政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2、3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4、5项所列的事项,如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省文化厅可以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八条 我厅各类文化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厅门户网站“河南文化网”(www.hawh.cn),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确有需要,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或组织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微博、微信等公共媒体,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阶段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适时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通过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文化服务终端设备等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网上信访、网上办事、互动交流、公共文化设施、公益性文化活动等文化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日常工作。各处室对不能确定的涉密事项,应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厅导领导审查批准是否公开。

第十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我厅主办的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厅机关有关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主办处室商厅办公室,并根据情况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负责对本处室应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及时、有效、准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由各处室提出,厅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并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发布;对更大范围的公开,由厅办公室商各处室,并报厅主要领导同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报道、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处室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案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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