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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双公示”工作实施意见

豫文市〔2016〕38号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双公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

为进一步做好文化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要求,省文化厅制定了《河南省文化厅“双公示”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1日

河南省文化厅“双公示”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市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全面梳理编制文化厅“双公示”目录,明确公示内容和标准,规范公示窗口和方式,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三)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河南文化市场信息网站、河南文化门户网站、“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文化市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文化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按照省信息中心制定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公示格式,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所有“双公示”目录的项目,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河南文化市场信息网”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信用河南”网站。

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2015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公示的基础上,于2016年4月底前将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河南文化市场信息网”网站全部公示。

(四)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在“河南文化市场信息网”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抓紧时间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与服务平台”对接,以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关信息能够及时推送到 “双公示”系统上。

四、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协调小组。成立以文化厅曲径副厅长为组长、文化市场处万捷处长为副组长的“双公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员分别为市场处调研员王丽、调研员朱华、副处长李俊生、副处长卢丛生、副调研员马勇进、副调研员孙毅、主任科员曹保卫、人事科技教育处副处长张文英,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处(综合执法处),市场处卢丛生副处长为联络员,承担落实具体工作。

(二)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双公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分别轮流值班,定期上网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建立统计讲评制度。每月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统计,定期开展自查活动,每季对“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讲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处室要充分认清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双公示”信息内容标准格式、时间规定、上传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效能,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

(三)主动协调配合。“双公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主动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通报情况,配合其对 “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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