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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守护民族精神家园

——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詹玉荣、省文化厅厅长杨丽萍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就其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重点内容及贯彻落实措施,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詹玉荣和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杨丽萍。

记者:《条例》的颁布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何重大意义?

詹玉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是连接人民情感和维护社会团结的纽带。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持社会文化多样性和健康的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文化资源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是建设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后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条例》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我省实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障措施、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障、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义务、认定条件、扶持政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是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工作依据,是人民群众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规范,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基础。

记者:请谈谈《条例》的起草和颁布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詹玉荣: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省政府形成《条例(草案)》阶段。2010年,省文化厅着手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形成了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修改,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是省人大立法阶段。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在《条例(草案)》的起草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就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调研论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培训班,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草组的领导同志专题辅导。在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立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8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组成立法调研组,深入到市、县开展立法调研,赴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开展较早、工作经验丰富的福建省学习立法经验。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组织专门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再修订。2013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记者:人大如何推动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贯彻落实?

詹玉荣: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督促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是在《条例》实施前夕,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同省文化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二是把2014年2月定为《条例》学习宣传月,在宣传月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通过听取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对《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帮助文化行政部门解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条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

记者:请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谈谈我省制定《条例》的背景。

杨丽萍:我省是文化资源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目前,全省已普查出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2万条。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省广大非遗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探索出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方法,开展了不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73项(涉及保护单位95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72项(涉及保护单位568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9000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8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641名,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6000多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2个,省级研究基地22个,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个,省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5个。

为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并出台《条例》势在必行。

记者:《条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队伍建设特别是在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杨丽萍:《条例》分六章共50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名称、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障措施、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队伍建设、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由于受现代社会化进程和西方文化的双重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和流失,急需加大投入,加强保护力度。随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从2006年开始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经费扶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相继设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我省财政从2010年开始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但市、县一级保护经费严重不足。为了解决经费严重不足而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瓶颈,《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和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问题,目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和绝大多数县(市、区)都已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多数挂靠在当地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强,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为理顺关系,《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对设立机构及其工作职能做了相应规定。

为保障和增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积极性,参照中央和外省好的做法,《条例》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贴也做了规定,明晰了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支持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以上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保护工作的开展。

记者:河南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条例》?

杨丽萍:一是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持续、全方位的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种节庆日开展的展示展演活动进行宣传,让广大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条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人心。

二是在全省文化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非遗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省文化厅已发出《关于做好〈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同时,把《条例》的学习纳入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文化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是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根据《条例》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省文化厅将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是加强执法督察。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以《条例》为准绳,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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